游戏作者与小说作者名誉权纠纷的后续

杨某是《沉舟》作者,邢某是橙光游戏出品的《拯救反派计划》游戏作者,柳某橙光游戏平台运营主体的高管。昨天写到,杨某因在2017年2月初发布微博称橙光游戏《拯救反派计划》抄袭其作品,被邢某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,今天看另一个相关案件。

2017年12月28日,海淀法院判定杨某侵犯邢某名誉权

杨某收到判决后,在2018年1月12日发布博文《事件的起因、经过与结果》,表示因为精力、金钱等原因不再上诉,“程序流程上的错误是败诉原因”,并称“此次事件中,我无力维护本人及作品的权益”。

该文内容如下:

……2017年2月6日,经由私信,我得知《沉舟》中,较为人知的“烫烟头”整个情节,“疑似”被一款橙光游戏“抄袭”,另一位读者做了两者调色盘。……我被橙光游戏作者以“被指控抄袭”是“侵犯其名誉权”的方式告上了法庭。她要求我赔偿其各项损失费10万人民币。

……判决书中法官认为沉舟与该橙光游戏题材不同,结局不同。在没有司法机构判定的构成抄袭证明前提下,我以网友制作的调色盘为依据发告知函缺少事实依据。

……由判决书可知,我在本案中程序流程上的错误是我输掉案件的根本原因。对方准确抓住事实影响,而我无法及时出具有效司法证明。我错误的以为抄袭与否是本案判决时的关键前提,实则不然。这是一个名誉纠纷案,而非著作权案。……

2018年1月12日,柳某转发杨某博文并在微博发布以下言论:

“这年头写黄色违法内容然后过来碰瓷的人,反而成了道德高尚的受害者,甚至在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都能通过煽动继续搞网络暴力。我希望这件事尽可能炒大一点,给橙光的作者一个说法:我就想知道写色情内容的写手是否是站在创作链的顶端,可以随意造谣污蔑和网络暴力其他作家,而不接受法律管辖?”

2018年1月13日,柳某又在微博发布了文章《耽美中的黄文作者真的是站在道德制高点、天下无敌?》。

文章言辞涉及“写黄文的碰瓷作者”、“站在道德制高点的色情内容作者狙击碰瓷”“我自己个人对色情内容并没有什么偏见,但我对’碰瓷’这种事就很不能忍了”等等。

杨某认为柳某上述言辞属于侮辱、诋毁,已经侵害其名誉权,遂诉至法院。

柳某辩称自己不构成侵权,答辩时对发布被控侵权博文的背景进行说明,即:

  • 2017年初,杨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通过微博公开指责橙光游戏中心作者邢某抄袭《沉舟》,导致大量微博用户辱骂邢某、柳某,对邢某生活造成巨大影响,对橙光游戏平台及运营主体的声誉也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;
  • 随后,邢某起诉杨某名誉权侵权,该案生效判决认定杨某关于游戏抄袭其小说的指控缺少事实依据,侵犯邢某名誉权。
  • 该案判决生效后,邢某、柳某并未对此事发表评论,以期待事件渐渐平息。而原告却在收到判决后发表《事件的起因、经过与结果》博文,继续指责邢某侵犯其作品权益,表示自己只是因为程序流程的错误、无法继续维护作品权益;
  • 该文发布后,邢某、柳某及橙光游戏平台再度遭到大量网友辱骂,柳某无法承受网暴,才发出1月12日、13日的微博进行反驳。

柳某对博文内容与用词解释如下:

  • 关于称杨某“碰瓷”“煽动网络暴力”、“不受法律管辖”、“站在道德制高点”等,柳某认为杨某行为符合该等特点:1)杨某在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,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,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责邢某抄袭;2)在判决生效后,仍然将自己置于弱者和受害者地位,发布《事件的起因、经过与结果》,博取同情和支持,致使网络用户对邢某、柳某和橙光游戏平台进行辱骂、攻击。
  • 关于称《沉舟》“涉黄”,柳某主张,1)该等用词并非故意侮辱原告,而是《沉舟》事实上涉黄并因此被下架;2)相关言辞是为了描述困境,即“因为《沉舟》涉黄被下架,被控侵权作者无力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证据内容,也无法就侵权本身进行对峙”,“所以我们无法自证清白,只能承受网络暴力”。

柳某博文写到:

本来这个小案件已经就此结束了,但楚寒衣青青突然站在了舆论道德的制高点,表示她写的是黄文(而且由于太黄已经下架了),所以她不方便去起诉别人,只能被人抄袭了后被欺负云云。这篇文章一瞬间引爆她的粉丝,数以万记的转发、评论和强大的网络暴力席卷了喵喵的方方面面,并让喵喵三次元生活受到严重影响。在我看来,从这一刻起,事情发生了变化:从这一刻起名誉侵权案,变成了:“作为一个写作者,如果一个文章已经下架的黄文作者宣称你的作品抄袭他,你还有什么方法能保护自己?”。

……

即使你已经通过法律证明对方是名誉侵权,但你要如何应对接下来她号召来的网络暴力?

其实我没有答案。在我看来这可能涉及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:对于已经被下架的内容,原作者应如何进行著作权维权?如果原作者无法进行著作权维权,那她就会变成道德领域无敌的存在,她是否有权随意diss她人谋取同情,而被伤害者却完全没有办法反抗?

柳某答辩时还主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名誉权因其发布微博、博文的行为而受损:

  • 原告在本案起诉状中称,柳某发布涉案微博、博文后,有网友对原告进行咒骂和侮辱。但是不足以证明原告名誉受损,理由如下:

1)原告提交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证据中,仅有一个辱骂原告的微博私信,因该证据系电子证据,原告未提交公证书或该电子证据的原件,无法证明其真实性;

2)此外,该证据仅系一名用户,通过微博私信(非公开方式)辱骂原告,即便该证据真实,亦不足以证明原告名誉受到损害,因为被控侵权博文属实。

被告还引用了淘宝诉IT时代周刊名誉权纠纷案判决((2015)浙杭民终字第3493号)以支持其主张:

该案判决认为网络用户评论可以作为证明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的证据——如果文章中所记载的内容属实,即便有个别针对原告的负面评价,因大多为正面评价,网友在阅读涉案文章后也会基于自己的判断作出相应评价,并非受涉案文章观点的影响,也不能说明社会评价因此降低。

  • 原告作为公众人物,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。原告作为耽美圈知名作者,属于公众人物,公众人物对来自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批评需要有更高的容忍度。

总之,柳某认为自己发布的博文,是对杨某行为引发的网络暴力所作的自我防护和反击;博文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、客观、基本真实的陈述,没有夸大、歪曲事实;其中“碰瓷”、“黄文”、“色情”、“煽动网络暴力”和“不受法管辖”等描述均基本符合客观事实,属于依据事实所作出的“确信真实”的诚实意见;即便有部分措辞较为激烈,也未超过必要限度,不构成侵权。

法院最终判定柳某发布的微博侵害了杨某的名誉权,应该承担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的责任。法院认为:

  • 在没有相关部门认定杨某所写内容为违法内容的情况下,柳某在涉案微博中使用杨某“写黄色违法、色情内容”的语言,极易使公众对杨某产生负面评价,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害。
  • 柳某在涉案微博中发表“黄文太黄已经下架”的言论,意指《沉舟》由于太黄已经下架,虽然杨某认可其作品《沉舟》已经下架,但对下架原因并不认可,柳某虽然提交了《沉舟》书稿,里面的确有描写性行为的内容,但柳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传播的事实“《沉舟》太黄已经下架”具有相应事实依据,故该言论构成对杨某的诽谤。
  •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,“碰瓷”一词的含义为故意让人弄坏自己的东西或伤到自己,借机敲诈勒索。柳某微博中称杨某“碰瓷;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,煽动搞网络暴力”等言论,用词尖锐,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,从杨某发布《事情的起因、经过与结果》的博文内容,难以认定其行为符合“碰瓷”及“煽动搞网络暴力”的特征,因此该言论亦构成对杨某的诽谤。

法院在判决中写道:

  • 言论的传播可以是“事实陈述”,也可以是“意见表达”,在“事实陈述”时,所述事实应该基本或大致真实;在“意见表达”时,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,评论或夹叙夹议时应当以事实根据为前提,就事论事、不作误导性评论、不损人名誉。
  • 微博的特点在于即时表达对人对事所感所想,与正式媒体相比,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、主观色彩更加浓厚,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,但也应以不侵害他人名誉权为前提。

参考:2019年1月15日(2018)京0108民初23316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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