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新资源食品未标注不适应人群

食品标签配料含有人参(人工种植),未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
福建荔城区法院:支持打假人“退一赔十”!
潘德生与吉林黄栀花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。
2019年12月24日,潘德生通过天猫平台在吉林黄栀花药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吉林黄栀花药业)经营的店铺(五藏六福旗舰店)付款了2975元购买了25盒五藏六福人参藜麦粥30g*30袋。
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人参(人工种植),人参(人工种植)为新资源食品,没有在“基本信息”一栏中明确标注“孕妇,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,标签,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。”
潘德生认为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,存在安全隐患。遂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,请求:“退一赔十”,即一、吉林黄栀花药业退货款2975元并支付十倍赔偿29750元。
法院认为,涉案产品标签配料含有人参(人工种植),未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,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支持“退一赔十”。
1、涉案食品未对不适宜食用人群进行标注,明显违法违规。
荔城区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及卫生部《关于批准人参(人工种植)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》附件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“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,标签、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”,涉案食品未对不适宜食用人群进行标注,存在明显标签瑕疵。
2、食品安全举证倒置,商家举证不能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“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”的规定,
在潘德生已初步证明涉案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况下,吉林黄栀花药业应当承担举证证实涉案食品仅存在标签瑕疵,而不是质量问题,但本案中其未能提供证据对案涉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予以证实,故应当认定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。
3、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为前提。
生产者、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,并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实际损害为前提,故对吉林黄栀花药业辩称未造成损害不予认可,潘德生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
2020年4月28日,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0)闽03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,判决:支持“退一赔十”,即一、吉林黄栀花药业退还潘德生货款2683.2元,潘德生退还24份未开封五藏六福人参藜麦粥;二、吉林黄栀花药业支付潘德生赔偿款29750元。
附: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(2020)闽03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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