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修改判决”是邱真一直以来的愿望,她形容为此付出的代价是“倾家荡产”、“家破人亡”。而这份判决是关于女儿孙燕的。
14岁女孩在家被性侵
1996年,邱真和前夫孙锡美离婚,女儿孙燕被判由前夫抚养,但前夫不管女儿,邱真便将孩子接回家,和再婚丈夫共同抚养,孙燕因为尊敬长辈,也会定期与父亲见面。
2005年,孙燕小学毕业,提出暑假期间想去父亲那里待两天,邱真没有多想便同意了,可结果却成了孙燕和邱真一生的噩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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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生父孙锡美租住的地方,经生父女友王艳娟介绍,不到14岁的孙燕被迫和一名退休干部荆玉柱发生性关系,之后又被送到两家洗浴中心当“小姐”。
邱真救出孙燕后才知道,王艳娟后来又介绍了两个男人“欺负”她,因为生父孙锡美威胁称“如果你告诉你妈,我就杀了她”。
孙燕认为父亲性格暴躁言出必行,且经常打骂自己和母亲,于是一直没敢告诉邱真。
(历史报道)
邱真认为,女儿是被强奸了,但法院的判决却与此不同。
法院判决
2006年9月7日,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,认为孙锡美和王艳娟事先串通好,介绍、容留别人卖淫,并从中获利,均构成了介绍、容留卖淫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
2007年3月29日,法院又作出判决,认定荆玉柱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构成嫖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
对于这两份判决,邱真认为,判决中的“嫖宿”二字,使得孙燕的身份由单纯的受害者变为卖淫幼女。孙燕也曾在多份笔录中表示自己并非自愿。
(孙燕在笔录中表示遭遇侵犯时曾试图反抗)
18年过去了,孙燕始终沉重的活着,情绪激动时,曾指着邱真的鼻子问:“要不是你们离婚,我能遇到这事?”
邱真自责、愧疚,于是她常年在外上访、申诉,想要将判决书改过来,证明女儿的清白。
法条解析
孙燕表示,是因为父亲的威胁才被迫卖淫,如果情况属实,则孙锡美和其女友王艳娟则涉嫌强迫卖淫罪,而不是判决中的介绍、容留卖淫罪。
《刑法》第358条【强迫卖淫罪】
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犯前两款罪,并有杀害、伤害、强奸、绑架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《刑法》第359条【介绍、容留卖淫罪】
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而判决书中的“嫖宿幼女罪”成为单独罪名是在1997年,该罪名从“强奸罪”中脱离出来,所对应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且为卖淫幼女,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,则构成强奸罪。
按照刑法规定,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,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,最高刑可至死刑;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。
原《刑法》第360条第2款【嫖宿幼女罪】
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《刑法》第236条【强奸罪】
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而这一规定却成了不少人的挡箭牌,“咬定对方是卖淫女”,罪名就能由强奸转变为嫖宿。
直到2015年10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六)》,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,其中删除了嫖宿幼女罪,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者,则依据刑法第236条判定,“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。
维权艰难但不愿放弃
罪名虽已删除,可给孙燕带来的伤害却无法抹去,尽管维权艰难,邱真也不想放弃。
(邱真整理多年来收集的资料)
2023年2月28日,邱真与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签了委托合同,在案件被多级法院、检察院驳回后,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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